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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11:05 编辑:刘纪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校友会,隶属于山东交通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学院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山东省威海市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等;

(四)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校友拥护本会或本地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登记,即为个人会员。地区校友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校友:

(一)在山东交通学院船舶与港口工程学院(含早期工程机械系、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船舶与轮机工程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山东交通学院船舶港口工程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人士。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有违本会宗旨或有碍于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院资助;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

(一)须用于本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及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学院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修改权归属学校校友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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