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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8日 15:29 编辑:刘纪兰

山东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于11月2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9年12月17日


山东交通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条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专业要求的标准,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段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并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成绩不低于70分;

(四)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函授在籍期间取得以下任意一项成绩,均可认定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PETS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3.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

4.省外函授站(学习中心)学生参加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

(三)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3个月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函授站点;

(二)资格初审。各函授站点对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

(三)资格复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根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确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

第五条证书管理

(一)经学校评审通过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经核准后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

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函授,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三)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撤销学位的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对已发的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四)学生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19届及以后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交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交院继发〔2016〕1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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